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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川县行政审批局关于《免烧砖加工厂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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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陕西
|类型:采购公告
基本信息
信息类型:采购公告
区域:陕西
源发布时间:2024-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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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川县永坪镇源流湾村经济联合社:

你单位报来《免烧砖加工厂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环境影响报告表》已收悉。根据相关要求,由监管部门延安市生态环境局延川分局参加,经我局邀请三名省库专家对《免烧砖加工厂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了技术评审,经审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可行,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我局于2023年12月18日以延审投发〔2023〕244号文件批复免烧砖加工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该项目位于延川县永坪镇源流湾行政村,占地8000.04㎡,主要包括生产车间、原料堆场、成品堆场及配套水、电、环保设施,购置水泥储罐、搅拌机、砖机等相关设备,建成后可年产3000万块免烧砖。因项目涉及新增生产工艺、规模,按照《关于加强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陕环环评函〔2021〕11号)要求,项目规模、生产工艺等发生变化属于重大变动,你公司向我局报批了免烧砖加工厂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环境影响报告表。

此次变动后项目位于延川县永坪镇源流湾行政村,占地8666.7㎡,总建筑面积3000㎡,新建一座新型墙体材料免烧砖厂,配套建设原料水过滤及筛选系统,主要包括生产厂房、办公区,配套建设场地硬化、蓄水池、洗原料池、污水沉淀池、洗车台等及购置相关设备等,建成后年产3000万块免烧砖。

项目在实施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对周围环境产生一定的

影响,但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

二、项目在建设和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环评报告表提出的措施,解决已有项目遗留环保问题。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场界周边围挡,定期洒水降尘、物料覆盖、车辆密闭运输等措施降尘。运营期废气按照报告表提出的废气治理措施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食堂油烟须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中最高允许排放限值。

(三)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统一交由环卫部门处理;施工建筑垃圾收集后运送至有关部门指定的处理场处置;餐厨垃圾分类收集后,交由专业回收机构统一处置;一般固废沉淀池沉渣定期清掏后拉运至建筑垃圾填埋场;危险废物应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规定,集中收集暂存于危险暂存点,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危废单位处置,严禁擅自处理。

(四)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废水处理措施,施工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用于洒水降尘等,不外排;生活污水排入厂区化粪池,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掏外运肥田;运营期废水实现厂内闭路循环利用,不外排;洗车废水、雨水经沉淀池和雨水收集池收集沉淀后全部回用,不外排。

(五)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避免夜间施工;运营期选用低噪设备、基础减振、隔声及柔性连接等措施进行降噪,须满足《工业企业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建立严格的环境与安全管理体制,制定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做好现有环境应急预案的修编工作。严格操作规程,做好运行记录,定期检修,发现隐患及时处理,杜绝非正常工况及事故排放对环境产生影响。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在设计和施工阶段严格落实项目建设环境监理工作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要求。工程建成后,按照规定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四、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选址、建设、运营全过程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公开环境信息的主体,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等要求依法依规公开建设项目环评信息,畅通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渠道,保障可能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公众环境权益。

五、建设单位和环评单位对环境影响报告表内容的真实、可靠性负责。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

六、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本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延安市生态环境局延川分局负责。你单位应按规定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做好项目建设期和运行期的环境保护工作,并在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报送延安市生态环境局延川分局备案。

七、延川县行政审批局《关于免烧砖加工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延审投发〔2023〕244号)即日废止。

延川县行政审批局

2024年8月5日

1.公告期限

自本批复发布之日起7日届满。

2.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3.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

通讯地址:陕西省延安市延川县中心街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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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2025-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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