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工程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2.资质要求 2.1投******事务所资质投标的可以是合伙企业)。 2.2设计单位须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 2.3 设计资质必须具备以下资质之一: 1)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 2)建筑行业工程设计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 3)建筑行业工程设计(建筑工程专业)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 ******事务所资质。 ******事务所资质的,应当自行完成招标范围内的建筑专业设计业务,并在保证整个建筑工程项目完整性的前提下,经招标人同意,将其他专业设计业务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方。 2.4根据有关文件精神,投标人的企业相关证书、人员资质、资格有效期到期的,均按该证书的发证机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最新文件执行(如自动顺延或推迟办理延期业务的通知),投标人必须将相关文件附在该证书后面中,证明在开标日继续有效的。 3.相关人员要求 3.1拟委派担任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即设计负责人)须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 3.2投标人与其拟派往本项目所有人员之间必须具备合法的劳动聘用关系,需提供缴纳社保的证明或退休证(附返聘证明)扫描件(由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出具的社保证明,予以认可)。拟派人员中具备注册执业资格的,其注册单位须与投标人保持一致。拟派人员为退休返聘人员无法提供社保证明的,提供退休证和劳动合同彩色扫描件。 4.禁止投标条款 4.1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6)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7)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8)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9)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10)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1)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2)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3)被“信用中国”网站(******)发布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列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4.4.2招标人拒绝以下名单中的单位参加本次投标: ************************有限公司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5.其他要求 省外企业须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省外建筑企业和人员进粤信息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建市﹝2015﹞52号)规定在“进粤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登记平台”录入相关信息并通过数据规范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