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定价方式:定额
2.付款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5440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0,说明: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付款80%,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360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0,说明:一审开庭前3日付清剩余20%。若案件出现调解、和解、撤诉等终结案件的情形,视为全部完成受托工作
收款账户: ******事务所:************)
3.预付款保函: 否
无
4.支付形式:单位自行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 五、服务地点
采购人指定地点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否
是否邀请专家: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无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无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本案件全流程收费人民币680000元整,(大写陆拾捌万元整)。含一审、二审(如有)、执行程序。
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付款80%,即人民币544000元(大写伍拾肆万肆仟元);若案件通过判决需进入执行程序的,则执行立案后5个工作日内付清剩余20%;若案件通过调解、和解或主动履行结案的,则在法院制作的民事调解书生效或履行完毕后5个工作日付清剩余20%;如案件最终被驳回诉讼请求,则剩余20%律师费不予支付。
若案件出现调解、和解、撤诉等终结案件的情形,视为全部完成受托工作。若调解或和解后,案件需进入执行程序,则乙******银行转账等合法形式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
乙方对案件结果不做任何承诺;无论案件结果如何,甲方已付费用,乙方不再退还。若案件通过调解、和解结案的,甲方仍需按照以上标准支付律师费,甲方对此表示理解和认可。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无
(6)履约验收标准:
无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无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无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可以与乙方协商。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1、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和及时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案情,提供与委托代理事项有关的证据、文件及其它事实材料,不得隐瞒事实、伪造证据、弄虚作假等;
2、甲方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办理合同约定的委托事项;
3、甲方应按照本合同之约定向乙方足额、及时支付法律服务费;
4、甲方向乙方提出的要求均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相关规定。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1、乙方应按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勤勉尽责地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委托事项;
2、乙方应根据办案机关的要求,及时提出意见,按时履职,以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3、对本项目涉及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保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4、乙方变更联系人信息,应该及时通知甲方。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乙方无故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应退还已收取的律师费。给甲方造成实际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甲方无故单方面终止本合同,乙方已收取的律师费不再退还给甲方;对于乙方已经完成的工作,双方可另行协商甲方需支付乙方的律师费及其它费用;给乙方造成实际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无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无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一)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和解除本合同。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因乙方工作严重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重大损失的;
2、严重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
(三)甲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甲方委托的事项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存在隐瞒事实、伪造证据、弄虚作假等情形的;
3、因甲方原因致使乙方律师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的;
4、甲方逾期三十日仍不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无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委托代理人: | 徐海建律师 | 委托代理人: | 欧阳丽、吴风、刘丹妮等律师 |